如何认定关联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3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Z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Z某诉R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收案件后,本律师对Z某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并就案件的关键事实详细询问了Z某,于2018年7月11日代理Z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R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5千余元。后本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2012年9月,Z某入职R公司处从事注塑工作并与R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在Z某入职后,R公司为Z某办理了工作证、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R公司的人资部门经理口头告知Z某,用人单位对Z某作出了劝退处理。2018年3月8日,Z某向R公司邮寄了要求安排工作的申请书。R公司在收到该书面申请后未对Z某作出回复,而是拒绝Z某进入公司的车间工作。Z某多次前往R公司要求恢复其工作岗位均未果。2018年4月初,Z某收到由M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经查,R公司的总经理为朱某,董事为王某和段某,董事长为吴某,监事为狄某。该公司股东为RS公司,由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6年4月成立。M公司于2000年1月成立,股东为RS公司。该公司的董事为洪某和王某,董事长为吴某,总经理为朱某,监事为狄某。该公司由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Z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1.R公司制作的印有Z某照片的工作证;2.Z某于2018年3月8日要求R公司安排工作的申请书及邮寄单号走件流程信息;3.Z某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清单;4.Z某的其他同事为Z某录制的R公司安保人员不让Z某进车间的视频(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
【律师分析】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与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实践中,关联公司往往体现为“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甚至“多块牌子一班人马”。目前,我国法律对关联公司资产交易设置了诸多防范措施,但对人力资源交易的规制却存在不少疏漏,对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护尚待完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现象也较为突出。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需要考虑多项因素,而结合本案来看,我们可以“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这一标准认定R公司与M公司为关联企业。对于关联企业用工产生劳动争议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其中一家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以该家公司作为主义务人,其他公司对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也有人认为,关联企业的关联性特性对关联企业是否承担单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影响,主要在于关联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如果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单独责任,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本律师认为,本案中,R公司与M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考虑到与Z某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是R公司,向Z某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也是R公司,为Z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是R公司,因此,本案中,与Z某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R公司,而非M公司。虽然嗣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为M公司所作,但无须主张R公司与M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直接以R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即可。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今后入职时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股东是谁,股东是否还设立了其他相关用人单位,同时要明晰,每月发放工资的主体是否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保持一致,以避免今后可能产生劳动争议需要维权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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