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欠款不还,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然而,其前妻谢某向法院主张,前夫借款时他们夫妻已协议离婚,且约定房产给女方,所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房产的查封。
谢某主张,其与被告张某在上述借款行为发生时早已离婚,借款是被告张某离婚后新产生的个人债务,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故法院不能查封涉案房产,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所查封的房产未按照协议内容登记在谢某名下,但张某与谢某离婚时已将涉案房产协议约定归谢某所有,因此不能用于偿还张某离婚后对外所欠的个人债务,遂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律师讲法: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尽管法院查封的房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张某与谢某在涉案债务发生时,早已对该房产进行了分割,张某与谢某主观上并无规避债务的故意,如果仅仅以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执行该房产,显然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有悖道义。另外,张某与谢某的约定,是双方无恶意的合意,在没有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物权的情况下,该约定能够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原则,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主张执行的债权。
综上,法院应解除对该套房产的查封,同时应告知谢某尽快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