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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发布日期:2018-09-07    作者:张梅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3日,小王与小丽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小王为了购房,向朋友小张借款50万元,并提供借条,借条明确约定借款用于购房,利息为月息2分。小张当天转账给小王,2015年6月10日,小王向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80万元。2016年10月5日,小丽向法院起诉离婚,小王同意离婚主张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应承当共同偿还义务。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小丽主张购房是双方共同全额出资购买,否认借款用于购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小王的个人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与小丽均确认夫妻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应当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债务问题,小丽虽然否认借款用于购房,但小丽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以自己的财产支付购房款,并且,法庭调查过程中,小丽与小王各有10多万存款,婚后经济收入不高,小丽的工资为3000元,小王的收入只有2000元,双方无其他收入,因此,双方财产无法支付80万元购房款,法院认定50万元借款用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应承担25万元的债务。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14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引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小王婚后为购房向朋友借钱,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要共同偿还。
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衣、食、住、行等);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注:夫妻一方抚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而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为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双方行使共同财产管理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6.支付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8.未成年子女对他人侵权所负的债务;
9.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10.其他
哪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根据《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之规定,以下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资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
5.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基于一方恶意产生,如赌博);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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