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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办难点
发布日期:2018-09-02    作者:张宏强律师
关于网络传销案件查办难点及技巧在互联网+”时代下,新型传销骗局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手段不断更新,网络传销案件频发。目前,善心汇、五行币等特大网络传销案件的告破,说明了打击网络传销执法工作形势十分严峻。较之传统的传销行为,网络传销具有虚拟性、隐蔽性,欺骗性强及查处难度大等特点。今年初,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查获一起某网络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和微信公众号组织的网络传销案,罚没61.2万元。结合该案的查办,德阳市工商局对网络传销案件的特点、查处难点及技巧进行了分析思考,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网络传销的特点网络传销相对于传统的传销,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隐蔽性强。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以网络为平台的传销具有虚拟性,其隐蔽性更强。其传销组织发展人员都是个别进行,在网上操作,传销人员通过交费获得所谓会员网上注册资格,注册时使用假名或代号作为用户名,各自设定登录密码。传销组织上线与下线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发短信或打电话,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网上,执法人员一般难以发现。(二)欺骗性强。新型网络传销以众筹、重大项目投资、养老、扶贫、消费返利等为诱饵,和非法集资相交织,利用部分人识别能力差和希望快速致富的心理,诱人上当。相对于传统传销,网络传销诱惑力及欺骗性极大。(三)跨地域性。互联网的资源优势使网络传销的传播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限制,传销组织总部设在境外或外地,传销骨干人员经常各地流窜作案。 二、网络传销案件查处难点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全国工商系统打击网络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将打击网络传销作为全国工商系统的重点工作。但我们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网络市场监管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而言是个新课题,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网络传销工作仍在探索实践之中,打击网络传销的硬件和软件不到位,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尤其突出,亟待改善(一)案源发现难。网络传销利用互联网这一平台,组织发展人员均在网站操作,参与人员凭密码登录,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传统的监管手段很难对其监管。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对网络传销监测的机构只有2家,监测力量大大不足。 (二)调查取证难。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网络传销人员在互联网上操作,活动情况均记录在组织者设立的特殊网站上。传销组织的网站一般租用境外的服务器,凭密码才能登录。网站被查处时,传销人员迅速将其关闭,无法固定证据。二是工商等执法部门在查处时,无法查证网站的信息及会员的身份,对网络传销活动情况更是无从掌握。 三是由于参与传销人员分散,执法部门调查取证需要跨区域进行,这也加大了调查难度。四是网络传销人员一般在QQ、微信、微博、陌陌、短信等平台上活动,一些执法人员对固定电子证据的能力不到位。 (三)查处打击难。网络传销在虚拟的网络上进行,突破了区域限制,涉案人员较为分散,执法部门查处时,一般只能对当地的或者被控制的传销头目进行处理,彻底打击难度大。三、查处对策和建议 网络传销的危害越来越大,如何有效遏制及打击是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必须面对的课题。通过年初查处的网络传销案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搞好打击网络传销执法工作。(一)完善联动机制,强化监测及时发现网络传销案源 目前,全国工商系统网络传销监测机构只有2家,监测力量远远跟不上打击网络传销的形势需要。我们必须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强化本系统内部网络监测力量建设。同时,应完善协作机制,强化区域和部门联动。建立区域性协作机制,对跨区域的涉案人员开展联合调查,及时掌握证据。建立县级执法部门联动机制,由政府统一部署协调,公安、处非办、工商、电信、金融等部门联动,形成联合打击机制,确保案件的顺利查办。由于公安网监部门的网络监测设备先进,技术成熟,经验丰富,我们必须完善与公安打击网络传销的协作机制,借助公安网监部门的网络监测力量,及时发现网络传销案源,及时研判和识别,才能作到打早、打小。(二)强化打击网络传销专业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由于较之传统的传销行为,网络传销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及欺骗性强等特点,这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全面,还要有过硬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在执法办案实践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升查处网络传销案件的技能。我们可以结合专业化执法队伍建设要求,建立打击传销专业执法队伍,对网络传销及传统传销开展执法研究,掌握网络传销的发案规律、性质、特征及调查取证技巧,并对执法人员进行交流、培训,从而提升查办水平。(三)收集固定证据,掌握网络传销案件的取证技巧和方法 一是与涉案现场相关的证据收集。1.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因为该类宣传资料中往往有这些对传销组织的详细介绍,并对会员注册、返利规则等进行一定程度的说明。2.网络传销产品的申购单或交款凭证,如购买积分”“金币的付款凭证,因为新的会员加入传销组织,往往会有产品申购单,而新会员将款项通过银行付款将款项存入传销组织者的账户的证据都是未来认定传销金额的重要书证。3.传销人员的记录本,网络传销组织为了更好的扩大组织,往往会召开相应的培训会议,而参会人员的记录本则往往记录培训会议内容,甚至记录一些与传销组织有关的重要信息或其在传销组织中的所处位置及部分上下线关系的网络图谱。4.各类银行卡或者存折,由于传销行为的特点,下线的钱款往往会先汇款当地组织者的银行账户,然后再统一汇款至上线的账户,然后上线也会将发放给下线的奖金”“分红等支付至当地组织者,再通过组织者支付给具体的下线,对该类银行流水进行收集,往往能够理清资金的来龙去脉,为确定参与者的地位和作用起到关键作用。5.人员名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传销组织的人员数量和结构。6.传销组织用于办公的电脑、U盘、光盘、智能手机等证据的收集。在网络传销中,电脑等物证是重要的收集对象,因为网络传销对于网络的依托,往往在电脑、U盘、光盘、智能手机中存有大量的关于人员构成、资金流向的证据,如果能够对该类证据进行完整收集,则能极大的提高后期调查取证的针对性。在收集该类证据时,执法人员往往会将该类证据及时扣押,并且在扣押中并不对电脑等证据进行关机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电脑中安装了关机自动删除软件,从而为后期电子证据的收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笔者近期办理的一件传销案件中,由于现场检查时对涉案当事人的电脑控制不及时,部分证据被其删除,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二是与涉案人数、层级、金额、地位和作用有关的证据收集。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涉案人员的数量、层级、金额均对违法和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故执法人员也同样重视对该类证据的收集。1.与涉案人数、层级有关的证据收集。对该类证据的收集,除了前文提及的人员名单、考勤表等证据之外,对于涉案当事人笔录和证人证言的收集是重要途径。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通过对个人身份的审查(家庭真实信息、传销组织中的角色、传销场所、核心人员、骨干成员)、参与传销组织的经过、上下线情况进行询问,在获取该类证据之后再将之与已经获得人员名单、考勤表、业绩表、电子证据中的信息进行对比,从而寻找案件调查取证的突破口。2.与涉案金额有关的证据。如果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能够获得与涉案金额有关的电子数据,则会提高办案的效率,但在实务中,与金额有关的电子数据往往因为传销人员的反调查措施而难以获得,这时执法人员常将精力放在银行流水的梳理中去。总体而言,办案机关为了查清与人数、层级、金额有关的案件事实,往往会集中精力于网络传销案件中的资金流调查。具体而言分为三个步骤:第一,获取涉案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对应账户,同时执法人员考虑到涉案当事人不用自己身份证开户的情况,往往会在查询前通过询问了解其家庭主要关系即主要社会关系人的情况,从而有利于逐一筛选,划定查询范围;第二,根据存款明细单,调取相关凭证,获取证据。由于银行交易每一笔都表明了发生行的名称或代码,因此执法人员会根据明细单的记录到相应银行进行查询;第三,调取汇款凭证,锁定违法事实。在传销案件中,汇款凭证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常被执法人员用来作为认定下线成员传销金额的证据,也可以用来证明上线成员的传销金额或者违法所得。3.与网络传销活动参与人量刑有关的证据收集。由于传销案件涉及人员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人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要求我们查清涉案人员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即各自的职责、职位、行为、作用、获利情况等基本事实。三是电子证据的收集。1.电子证据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见,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的产物,作为信息世界里新的证据之王,其具有综合性、易变性、隐蔽性、可挽救性、微缩性、扩散激增性等特征,是来源于七种传统证据,将各种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而泛称的一种新证据形式。2.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由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涉及到网络技术,这就使针对网络传销的证据收集与传统传销的证据收集有所不同,当前,我们可以通过公安网监部门的技术手段对网络传销组织的网站和个人电脑进行技术渗透,配备专用线路和调制解调器,采用匿名访问、匿名电子信箱收发邮件的方式进入网络传销系统,将网站的违法及内容下载记录,这是发现传销案源的有效途径。具体操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发现信息。通过公安网监部门或本系统监测机构对各种网络信息进行筛选,主动出击,发现隐匿于其中的网络传销信息或者网站。在发现后,如果是国内服务器,那么采取第二步,如果在国外,则立即通知互联网出入口,关闭通道。第二步确定违法发生地,包括网络服务器地址、参与者操作地、会交费地等,通过IP地址的追踪,就可以锁定组织者。第三步物理证据的获取。在对涉案场所进行查封获得硬件设备之后,执法人员会通过信息读取获取相应证据。由于网络传销者绝大多数对计算机技术精通,因此,在对终端进行入侵时,执法人员应当采用技术手段隐藏自己,否则难以保证侵入的连续性和保留原始数据,此时执法人员用到的技术往往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和文件的安全获取技术;对数据和软件的安全收集技术;对磁盘或其他存储介质的安全无损备份技术;对已经删除文件的恢复、重建技术等等。在网络传销线索排查阶段,有可能还不具备对涉案场所进行查封的条件时,此时公安网监部门或本系统监测机构应通过远程勘验的方式,破译传销人员的ID密码,提取传销人员网络结构图、奖金发放表、提取犯涉案当事人的个人电脑、手机中用于传销的存储记录和浏览信息,先行制作光盘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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