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白衣男子的行为定性 为“正当防卫”,意义深远!
江苏昆山白衣男子的行为定性 为“正当防卫”,意义深远!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
据江苏检察在线官方微信、昆山公安发布的信息显示:
案发当晚刘某龙醉酒驾驶皖AXXXX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某某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某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某某。虽经劝架,刘某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某某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某某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某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某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某某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某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某某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某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某某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某某称拿走刘某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某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某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某某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最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本案。
结合检察机关的案情分析,个人认为有关机关将于某某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被害人滋事在先,有极大的过错。被害人违规变道在先,导致双方产生争执,挑起事端,继而先行动手与于某某产生推搡等肢体冲突、然后是拳脚相向,甚至不惜抄刀对于某某实施伤害行为。正是由于被害人恶意挑衅的滋事行为,才导致本案由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事件(甚至连交通事故都算不上)升级为一起一人死亡的悲剧。小结:被害人的过错在先、挑事在先、加害在先,均为关键因素;
第二,于某某身临危险之境地方才实施反击的措施,其面临急迫、紧切的人身危险。
根据有关视频证据,足以看出,当于某某面临被害人的拳打脚踢、持刀乱砍行为,其人身危险已经处于紧迫关头。经查,被害人手持的砍刀为煎饺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属于管制刀具。当被害人手持长刀气急败坏的对于某某刀砍时,于某某的处境极为危险,于某某在此危急关头先求自保、继而反制,完全是正当反应,更属人之常情;
第三,刘某龙实施的不法侵害应当被认定为“行凶”。
双方先前存在的简单争执,在刘某龙下车之前已经基本平息且不存在扩大的可能,但是刘某龙下车之后,事态逐步升级。先是刘龙龙借着酒劲对于某某实施殴打、不乏拳打脚踢,然后是刘某龙返回车内持砍刀对于某某实施加害行为,该行为本身已经严重危及到于某某的人身安全,其不法行为被认定为“行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于某某的拾刀反击符合特殊正当防卫之法律要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于某某在面临被害人持续的拳打脚踢、长刀砍害行为时,其已经面临严重的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合于某某的伤情可以确定,事发时,被害人刘某龙多次用刀击打于某某的颈部、腰部、腿部,经查,于某某左颈部条形挫伤一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一处。在当时急切的情形下,于某某是无法准确的核算自己的伤情与危险系数,更无法确定继而会发生什么,是否会有更为紧迫的危险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刘某龙手中的刀便顺理成章,在捡拾砍刀的过程中,刘某龙与于某某发生争抢,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认为其人身危险依然存续并有不断扩大的可能,因此为求自保而实施了反制措施,该反制措施完全符合特殊防卫的法律规定,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都是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当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的程度,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如果对此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最终的定性,正是基于此;
第五,本案的现实意义巨大,但是邪不压正是绝对的主流。
与本案几乎同时见诸报端的还有一起美国的案件,7月19日下午,佛罗里达州克利尔沃特附近一家便利店外,两名男子因为一个残疾人停车位发生争执。28岁的非洲裔男子马基斯·麦克洛克顿(Markeis McGlockton)将47岁的白人男子迈克尔·德雷卡(Michael Drejka)推倒在地。随后德雷卡向麦格克顿开枪,他被送医抢救无效身亡。警方表示他不会受到任何的刑事指控,因为他受到州“不退让法”的法律保护,属于自卫杀人。两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个人认为会如出一辙。
昆山公安及检察机关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即:“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保护正义、惩治邪恶,“以正对不正”,“正当防卫”制度便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而且是致命一击、甚至是绝地反击。因此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其现实意义在于为防卫者披甲戴盔。
现实生活中,许多不法侵害的发生都是突然、急促的,让防卫者难以防卫甚至防卫不及时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慌张的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者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危险系数,因此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反制措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本案是刘某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某某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本案的最终定性,可以达到惩治邪恶、弘扬正气、鼓励公民与不法行为做斗争的勇气、决心与信心,相信有“正当防卫”加持在身,一切邪恶势力必将畏首畏尾、不敢贸然滋事、不敢肆意而为、不敢狂妄自大、不敢目中无人,相信邪不压正,相信正义必将来临!
备注:有关观点节选、参考昆山公安及检察机关的观点,本文作者适当引用、编辑。
本文作者:柳基伟,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