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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物件损害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8-08-31    作者:程智华律师
构成物件损害责任,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这种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为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等主要方式。但并不是全部,如索道崩断、表面剥落等亦为致害方式。倒塌是指物件全部或部分倾倒、坍塌;脱落是指附着于物体上的组成部分与物体的主体相分离而下落;坠落则是指搁置于或者悬挂于建筑物上的物件离开建筑物而掉落。物件的表面剥落也是致害方式的一种。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物件损害事实,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时,须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设置或管理、管束不当或者有缺陷,包括设计、施工缺陷。因此,这种过错就是不注意的心理状态,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故意以物件致人损害,是犯罪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构成物件损害责任。另外,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其确定形式,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应采取推定的方式。凡是物件致人损害,首先推定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无须受害人证明。即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倒置的内容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已尽相当注意,即无过失,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构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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