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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讲法(关于离婚协议在执行异议中的法律适用意见)
发布日期:2018-08-29    作者:王玉君律师
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面对广泛而复杂的民事物权领域的法律事务,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方面出现了众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大量的经过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获得依据,由于大陆法系判例的权威和运用性极其有限,很多问题无法获得直接的法律依据,自由裁量往往局限于各承办法官的专业认知和个人道德规范。下面对于一个真实案例作为探讨标的:
基本案情:某夫妻于2015年2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并签定离婚协议。约定重庆市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按揭贷款归女方偿还。2015年6月,男方作为公司法人被刑事拘留,罪名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判行2年罚款5万。女方于这期间起诉主张房产权归女方所有,因涉行案中止诉讼,并于2016年9月撤消诉讼。期间,2017年该房产因拖欠贷款被银行起诉执行查封,同时2017年男方因刑事判决罚款被执行查封,女方鉴于1,该房产戏自己婚前卖房所得支付该房首付以及以后至查封前的支付了贷款依据和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向执行局申请执行异议均被退回。随后于2018年8月再次起诉法院,应已经被司法冻结无法起诉被驳回。对于女方:一是该房产首付30万和支付贷款是基本事实,婚姻无过错,并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的房产归属,所有的司法冻结都在离婚协议后,唯一的遗憾是没有在离婚协议同时过户产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如何来解决这个难题?让没有过错的夫妻一方获得自己的基本权益呢?
关于执行异议的法律适用:
本案认为,除了纯粹从法理上摆事实、讲道理外,通过类比搜索相关法条,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发现能够参照的类似法条有两处,这两处法条都能用来得出排除执行的裁判结论。一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该款规定如下: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查封之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确认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法院要予以支持的。那么,进一步思考,在查封之前民政局确认并备案的离婚协议,如果该离婚协议也确认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那法院要不要支持呢?
都是向案外人确认房产归属的文书,一个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文书,一个是司法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如果将“民政局确认并备案的离婚协议”类比为《异议复议规定》第26条中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那应该是可以排除执行的。何况,民政部门作为专门办理离婚手续的行政机关,其确认也有比较强的效力,司法机关应该可以将其作为排除执行的一种重要参考依据。
另外一处可以类比的支持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该28条规定如下: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这个28条的法理在于:现实生活中,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往住因各种原因长期未能过户,在该段时间内,房屋仍然登记在卖房人名下,当卖房人的其他债权人要求就该房产受偿时,执行法院应在一定条件下保护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在没有明确依据时,是要靠体系解释比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既然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要保护,那离婚中无过错配偶一方对约定房产的物权期待权,似乎也没有非常强的理由不保护。否则,对离婚的配偶一方是不公平的。
而且,就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中的钟某,通过对比28条成立的四个要件,可以发现钟某完全满足:第(一)项“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显然相当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办理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第(二)、(四)项显然也符合;第(三)项则不存在符不符合的问题。所以,既然离婚中无过错配偶一方也满足这四个条件,自然可用这个法条的立法精神,作为排除执行的间接参照。
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对于这个问题,似乎并不能一概而论,得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一刀切的答案。本文认为,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在女方对诉争房屋的债权请求权和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之间作出权衡和比较,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二是离婚协议是不是真的?是不是发生于查封之前?有无倒签日期骗取民政部门的确认?三是执行债务与离婚协议产生的具体时间?
在全面考察以上因素后,执行法院应当慎重考虑,通过灵活解释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作出裁判停止对相关涉案房产的执行,以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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