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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寻求发展商业秘密保护是关键-商业秘密保护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8-08-24    作者:邱戈龙律师
企业寻求发展商业秘密保护是关键-商业秘密保护律师网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是企业得以发展的核心价值所在。长昊商业秘密律师是商业秘密的鼻祖,打造长昊商业秘密的品牌,携手无数家企业,为其量身定制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得到大众的普遍认可。
关键词:商业秘密;特征;问题;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名词最早见之于我国1979年颁布《民事诉讼法(试行)》,197912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所表述的商业的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生产方案、设计图纸、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招标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而某个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评判该信息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或特征:
1.秘密性。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公开过的。这是商业秘密的最本质特征,同时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客观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里的“公众”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不是泛指所有的人,因而关于秘密性,目前各国普遍的看法是只要求相对秘密性即可,换言之,有关信息构成可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不需要绝对地不被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确切内容不为负有义务的内行人所公知。
2.实用性,也称价值性。即商业秘密必须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是具有一定的现实的经济价值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如果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丧失了加以保密的必要性,商业秘密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还反跌为,一旦泄露,商业秘密所有人在竞争中将丧失优势,从两造成其经济利益的损失或者可得利益的丧失。
3.保密性,也称管理性。即权利人对之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由其秘密性和实用性决定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要想充分利用其实用性取得经济利益,必须采取某种特殊的保密措施。只由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限制或者禁止其公开化,防止他人轻易获取。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对其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所认为的“商业秘密”粥无法认定为一种信息财产权利,如果有关人不通过保密措施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那么法律上就没有占有该财产的意图,因而不能成为权利人。
二、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商业秘密缺乏清晰的认识。在计划经济时期无偿地技术交流与合作方式仍然影响着转型期的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也就没有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分不清什么是商业秘密,或者认为自己的企业没有商业秘密,从而导致重要商业机密往往处于不设防状态。同时,由于缺乏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导致员工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商业秘密很容易通过一些不经意的方式被泄漏,而让竞争对手轻而易举的就能获得企业相关的秘密信息。
2.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落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这几年当中,许多企业在管理上进人了现代化的发展快车道,但是对核心商业秘密的管理仍停留在表面化和一般化的要求上。突出表现在,许多企业舍不得在保护核心资源和关键技术上投入资金和人力,对商业秘密没有进行有效的保护,现有的保密措施方法落后,作用不大。
3.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有效制约和奖励的机制。管理的核心在于人的管理,商业秘密管理的核心同样落脚在对人的管理上,企业掌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是企业的管理者和技术、营销、策划等人员。但是,由于一些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劳动雇佣关系,并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也缺乏商业秘密管理的相关内容,这使企业对不遵守保密规定,或不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的企业管理者和涉密人员往往束手无策。
三、企业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思考
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范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难。必须尽快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一是应将商业秘密纳入民法中民事权利的的保护范畴;二是制定商业秘密单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处罚手段以及诉讼程序等进行完整的规定;三是修改和制定企业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及人才流动管理法规等。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企业应通过人职培训、案例宣传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使员工了解商业秘密的范围,明确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明确企业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明确在离开企业后,只能以行业内普遍知晓的技术和经验服务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明确泄露商业秘密是违法的行为。
3.树立保密观念,制定相应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加强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薄弱,有的甚至没有保密措施,使得商业秘密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应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一是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企业的内部对文件、资料、图纸的管理办法及职工守赠,为员工格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起导向作用;二是鉴订企业保密协议。企业应与员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员工,保守和不得向外泄露商业秘密;三是加强对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及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约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4.建立泄密应急机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应尽快评估泄密对商业秘密的损害状况,决定是否采取措施包括民事或刑事方面的法律措施,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收集证据证明泄密所造成的损害。在决定是否采取诉讼方式时,要考虑诉讼对企业的利弊、胜诉的意义、诉讼中进一步泄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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