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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保兰等30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6亿元一审开庭
发布日期:2018-08-23    作者:郑兰运律师
黄保兰等30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6亿元一审开庭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近日,由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保兰等30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在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起诉书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黄保兰等人在未取得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郯城县天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郯城县天和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及山东天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借款或投资入股的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在临沂市郯城县、河东区、费县、兰陵县、莒南县等地,物色吸收存款业务负责人及业务员,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达1.56亿元,已支取或业务员垫付2380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以上吸收的资金,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人黄保兰,女,1967年3月出生,山东郯城人,山东保兰集团董事长。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宣布逮捕。
    上午9:10,庭审开始。
    检察机关起诉书还指控被告人赵秋波在明知被告人黄保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参与被告人黄保兰发展业务员、到各分公司开展业务、到业务员处取款等活动,并为被告人黄保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
    被告人张兵(黄保兰的丈夫)为郯城县天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兼出纳,负责收取非法吸收的存款并发放股金本等工作,经手金额达5700多万元。
    被告人李广英系黄保兰发展在兰陵县吸收存款的负责人,自2014年以来,利用山东天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高息借款的方式,以赚取存款代办费为目的,积极物色吸收存款业务员并亲自吸收存款,兰陵片区共吸收存款2500多万元。
    起诉书还指控了同案其他2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告人黄保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借款、投资入股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大肆敛财,组织业务员召开会议制订制度,通过高利吸收存款。
    黄保兰供述,因成立天和农村种植合作社,承包土地,搞投资,后期因资金不足,就吸收别人来入股融资,存钱年底分红,按照月息1分,后来按照月息1分2厘。
    黄保兰还供述,非法吸收的存款大部分用于投资购买黄家食品有限公司和美澳再生资源公司。为了扩大吸收资金的规模,黄保兰又成立山东天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面向临沂五县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购买保兰之星酒店和放贷,部分兑付了2000多万元,还有一部分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提成,目前已经没有流动资金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保兰、赵秋波、李广英、张兵等30余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显示,本案被告人在临沂郯城、兰陵、河东、莒南、费县等五个县区,面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被害人众多,目前未偿还款项近1亿元左右,给群众造成严重损失。
    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庭审过程中一名被害人发来的短信,因轻信黄保兰公司,多年的积蓄及亲友的借款无法追回,自己身患肝癌也无法治疗,29岁的儿子多年找不到媳妇,生活陷入绝望。
    公诉意见指出,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即为“数额巨大”,黄保兰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达1.56亿多元,是法律规定的150倍之多,数额特别巨大,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庭审中,黄保兰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不讳,都表示自己不仅仅侵害了别人,同时自己也触犯了法律。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
    当庭陈述中,一名被告人承认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轻信了黄保兰等人的不正常宣传,案发后,主动筹措资金,偿还了100余万元。黄保兰及多数被告人均表示将尽最大努力偿还被害人的损失,让人唏嘘不已。
    庭审至当日晚9:10结束,鉴于案情重大复杂,该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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