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从轻判处八个月
一、【案情简述】被告人刘某某与另一方杨某一行人发生口角,与对方相约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三秀路某酒吧见面,当日14时许,双方在路口使用拳头互殴、追打,造成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多人围观、交通拥堵。二、【辩护思路】本律师作为刘某某代理律师经过查阅案卷卷宗及会见刘某某,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仅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 3、双方均是赤手空拳,没有使用攻击性强的工具。4、殴斗没有造成法律意义上的轻微伤等后果。5、殴斗时间较短。6、现场围观群众是在殴斗过程中出现的还是警察处警后出现的,事实不清,难以区分。7、案发现场在人流量较小;交通拥堵的原因是过路群众停下来看热闹造成的,而不是被告人L某等人殴斗的行为直接造成的。8、案件系由双方中的未成年人纠纷引发,各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不是逞强斗狠。9、被告人刘某某一贯遵纪守法,系初犯;认罪、悔罪。10、案发后,纠纷双方包含参与殴斗人员已达成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