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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某某涉及职务侵占成功争取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8-08-21    作者:肖小勇律师
武汉金某某涉及职务侵占成功争取无罪释放一、基本案情北京某珠宝行金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与武汉某某珠宝公司签订合作关系,共同建立一家珠宝公司(武汉),金某某在担任总经理一职,武汉某某珠宝公司在2018年6月初报案称公司财务做账时发现员工金某某非法侵占公司资金123万元,后金某某以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抓捕。法定量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18年7月28日,侦查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金某某予以取保候审。 二、多次电话与报案人武汉某某珠宝公司沟通谈判,协商撤销报案事宜,并为金某某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要求侦查机关依法对金某某予以无罪释放。 三、代理意见1、据金某某陈述他并没有挪用、侵占公司的钱款或产品、物料等财物;2、除了报案人武汉某某珠宝公司的一面之词和自行制作的财务账簿资料(是否提交侦查机关尚未得知),没有其他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金某某存在犯罪嫌疑。3、金某某的家属向报案人武汉某某珠宝公司了解,武汉某某珠宝公司也讲不清它报案的、称被侵占的的财物的具体构成,只是含混地说是公司财务人员做账时发现的;报案人武汉某某珠宝公司曾与金某某的家属联系,表示会去公安机关撤销报案,可见,报案人都认为此次举报极可能是一次失误。综上,现在武汉某某珠宝公司甚至没有办法说清楚其报案的具体是怎么构成的,可见,没有证据证明金某某存在犯罪行为或有犯罪嫌疑。 四、争议焦点武汉某某珠宝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委托人涉嫌侵占的财务具体是怎么构成的,且明显属于合伙纠纷。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除了报案人武汉某某珠宝公司的一面之词和自行制作的财务账簿资料没有其他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金某某存在犯罪嫌疑。是对金某某请求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甚至无罪释放的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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