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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建设用地征收怎么补偿
发布日期:2018-08-15    作者:戴允丝律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被拆迁人的利害关系


一、案情简介:
某市某村因修建花博会主、副场馆省政府将其所在村的基本农田、耕地、未利用地分批次征收殆尽。在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侵害后。
在接受委托后, 代理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及工商档案查询得知涉案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的主体是刚刚注册成立的新公司,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亦未取得建筑资质等级证书,且在其颁发该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之前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此,委托人就某市规划局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一案,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涉案的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与被拆迁人没有利害关系且超过长的起诉期限五年而驳回复议申请,就此引发诉讼。
该案诉讼过程中,某市规划局提供的证据显示,市规划局将其审核申报材料的权限对外进行了委托,委托某区政府进行审核,而其提供的建设单位申请审核表又是向某区建设局提交,后审核的通过的是某镇政府,其提交的证据除了审核表外,缺少建设单位必报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前置必须的申报材料,其提交的证据的复印件显示所有证据均保存于某区的建设局,市规划局未保存任何材料却对外颁发了证照。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市规划局可否委托区政府进行申报材料的审核,镇政府是否有权在建设单位申报审核表中盖章?
从本案来看,区政府不是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能部门,委托行为显然不合法。而本案中区政府接受委托后行使其委托权限的是区建设局和镇政府,而市规划局未对区建设局、镇政府进行过委托。
区建设局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职能部门,无权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却收取建设单位申请的申报材料后报给镇政府审批后由市规划局核发证照。这一发证前的程序即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后发照的结果如何具有法律效力!
2、市规划局可否向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的企业颁发证照?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被告市规划局未提供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更未提供建设单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任何证据。从调取的工商档案来看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之前仅注册成立一个月,其后期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相差不到一月时间,可推断建设单位是尚未取得任何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3、这样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在复议和诉讼中被认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应该由谁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案经过市政府复议,认为与被拆迁人没有利害关系无权复议,其对市规划局的违法委托亦没有进行调查处理,这样的违法行为谁之监管?
征地拆迁,被拆迁户失去的不仅是房屋,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每个程序是否合法都与被拆迁户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且被拆迁户的安置房是否符合建筑要求,符合安全居住条件都是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市政府对其部门市规划局的委托程序和核发程序不予核查,直接认为与被拆迁户没有利害关系明显不当,亦有包庇“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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