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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在管理小区时或有多项经营性收益(广告费、摊位费)都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
发布日期:2018-08-14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广告费
      小区里五花八门的广告早已司空见惯,电梯里、外墙上到处都是,而这些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获得的经营性收益理应归全体业主,而非物业公司。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筑物外墙应归全体业主共有,非经全体业主同意,不得随意使用。
二、小区里的摊位费
      粮油公司、保洁用品公司等杂七杂八的公司会租用小区里的场地来摆摊设点,而场地的占用费应归业主所有,理由同上。
三、公共停车位的经营收入
      有些小区里的公共绿地被悄悄地改成了停车位,然后物业又悄悄地把车位租给业主或其他人。这种拿业主共有的资源出租还中饱私囊的做法不仅可耻,而且违法。其收入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小区公用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已经由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对其经营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公示。
如果物业公司中饱私囊的话,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其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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