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法律如何制裁?
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你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并取走卡内现金时,理所应当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下面通过案例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讲解。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4日20时许,被害人刘某持银行卡到某ATM机上取款后,因接听电话而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并离开。王某离开后,被告人李某去取款,却发现王某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上有现金10000余元,随即分三次将王某卡内现金10000元取走。
【法院裁判】
李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律师解答】
问:李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如何判定?
一、《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二、拾得他人信用卡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后续肆意使用,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便会触犯法律。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王某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并分三次取走卡内现金10000元的行为,取走的卡内现金数额较大,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196条关于“数额”及处罚的规定,具体如下:
1、“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数额在50万元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