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316患者接受放射性碘131治疗甲亢后被诊断为卵巢功能低下医院未能提供真实病例而需担责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肿瘤(2)医疗维权案例 (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引言】放射性碘131是治疗甲亢的一种方法,其禁忌症包括妊娠、哺乳期妇女和儿童患者。在治疗中应进行充分的医疗告知,尤其是在需要突破禁忌症时。
【医疗维权】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精神,把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患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难度。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医学专家帮助是必然的选择。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专家辅助人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对于专业知识的解答应忠于事实真相,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知识不足。
【医疗风险高发领域:肿瘤治疗】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肿瘤治疗价格昂贵,比别的科室更容易存在过度医疗问题,过度治疗的原因很多,有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有对肿瘤的认知问题,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问题;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常常出现人财两空现象;由于常规的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出现了大量的肿瘤治疗新技术,新技术资质的问题涉及到依法行医的法律风险。同时肿瘤的误诊误治也比较常见,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或者把恶性肿瘤漏诊为良性肿瘤。
【案例】 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1)开民一初字第1210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01-07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1)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16号
【基本案情】2009年7月6日,原告因颈粗伴心悸4年,到被告住院治疗,在该院进行相关检查,诊断为甲亢。被告给予原告碘131治疗,原告在碘131治疗签字书上签名,同年7月13日原告出院,出院时病员状况:顺利完成131碘放射治疗,患者一般情况可,无不良反应”。)。原告出院后,因月经失调于2010年2月1日、2月5日、2月6日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进行门诊检查,2011年1月18日,原告因月经不调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进行诊治。
【诉讼请求】1.被告没有为原告治愈好甲亢;2.原告违反“年龄在25岁以下”的碘131放射性禁忌症,3.认为被告提供的病历不真实、不客观、不全面。
【医疗鉴定】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7月5日作出了湘雅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3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X医院住院病历存在病历书写欠规范及检查欠全面等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目前诊断的卵巢功能低下及月经不调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2009(8)年7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显示的住院时间“自2009年7月6日至2009年7月13日,共住7天”、“2009年7月1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X医院出院通知书”来看,可以认定被告在病历上有些地方进行了篡改,加之(2013)临鉴字第3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也注明被告住院病历存在病历书写欠规范及检查欠全面等过失(虽鉴定结论为该过失与原告目前诊断的卵巢功能低下及月经不调无因果关系),应推定被告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原告自身疾病的状况,及原告对其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酌情被告对原告承担经济损失2万元。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20000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放射性碘131是治疗甲亢的一种方法,是利用甲状腺高度摄取和浓缩磺的能力及碘131I释放射线对甲状腺的生物效应,其禁忌症包括妊娠、哺乳期妇女和儿童患者。放射性碘131I治疗并发症有甲低、放射性甲状腺炎、甲状腺眼病恶化。是否有影响卵巢功能、月经的未有定论。因此在治疗中应进行充分的医疗告知,尤其是在需要突破禁忌症时。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病历是医院对病员进行抢救、治疗等医疗过程进行记载的书面材料,病程记录作为记录患者病情发展的主要证据,应是完整的、不应有缺失。本案中,原告因颈粗伴心悸、消瘦、乏力等症4年余到被告处就诊治疗,在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时,原告被诊断为甲亢,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对原告选用了碘131治疗,但被告在鉴定时提供的病历资料原件与其庭审中提供的病历资料复印件不一致,且不完整。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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