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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冤20年背负故意杀人罪,李锦莲申请国家赔偿4100余万
发布日期:2018-08-03    作者: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含冤20年背负故意杀人罪,李锦莲申请国家赔偿4100余万
人生的绝望,莫过于你最信任的机构给你戴上了一个污名,李锦莲的人生用二十余载时光完整的体验了这样一把锥心的滋味,不过幸运的是他没有向命运屈服,而是用自己铁血般的坚持为自己洗刷冤屈,向人们力证清白。
如今这场长达二十年的暴风雨过后,在他被无罪释放的第47天之后,李锦莲再一次回到南昌,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赔偿合计4100余万元。
李锦莲含冤始末
因与死者母亲有两性关系被怀疑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捕
李锦莲与肖冬香同为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古塘组村民,两家的房屋相隔只有两三百米。法院审理认定: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李锦莲便背着妻子与肖冬香保持两性关系,两人的奸情被肖冬香的小叔发现,于是,19983月,肖冬香提出断绝两性关系。让李锦莲非常不满。当年926日,李锦莲发现家中的猪和狗先后被人毒死,他怀疑是肖冬香的家人所为。
1998109日下午约6点多钟,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两个男童中毒死亡事件:时年11岁的小林与10岁的弟弟小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警方从现场发现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经鉴定,糖纸上被检出毒鼠强成分,小林、小红是毒鼠强中毒死亡。1010日,该村48岁的村民李锦莲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带走。
19981222日,李锦莲被批准逮捕,199952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将李锦莲公诉至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 死缓
199976日,吉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锦莲投毒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提起再审被驳回
李锦莲喊冤,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江西省高院审理认为,李锦莲投毒杀死二被害人完全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李锦莲明知案发当天学校放假,肖冬香的两名小孩在家,便在离家前就做好作案准备,拌好毒糖,并藏于身上。回家时将毒糖投放在去肖冬香家的必经之路上,致其两个儿子捡后误食身亡。”“……证据证明李锦莲有作案时间,李锦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2000523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继续申诉
20036月,最高检将李锦莲申诉一案转交江西省检察院办理,该院前后复查一年多,决定不予抗诉。
2011年案件再审时,检察官当庭指出:能够证明李锦莲作案的直接证据,只有李本人的供述,特别是对于李制作并投放毒糖的具体行为,除了李的有罪供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在江西高院再审维持原判之后,李锦莲继续向最高法院进行申诉。
201779日,最高法院第二次对该案做出再审决定,再一次指令江西高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2018518日,江西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近3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检方与辩护律师就证据问题展开交锋,庭审结束前,双方均向法庭提出,原审判决的客观证据不足以证明李锦莲杀人,建议法院改判李锦莲无罪。
201861日下午3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
当事人李锦莲
在李锦莲洗冤回乡的日子,老家吉安市遂川县的亲戚办了仪式,鞭炮从村口响到家门口,绵延几公里,还给他挂了大红花。出狱后的李锦莲,参加了很多场聚会,把洗冤的过程一遍遍讲给20年未见的亲友听。
人生能有几个20载?遭此冤屈,已经将李锦莲身体和与他有关的一切都磨得沧桑不可言状。
从前,他是村里最要强最努力的那个,盖的房也是村里一顶一的好,如今20年过去了,眼前的房满是漏雨、腐烂,也即将倾倒
从前六口之家的其乐融融,有打闹有欢笑,如今儿女被歧视、妻子被审问随后自杀,就连老母也含恨而终,这样的遭际这样的痛苦,就算是多少赔偿也赔不来的。
关于国家赔偿 刑事部分
有权提起国家赔偿的情形: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起赔偿请求的主体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何申请赔偿
1、提出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2、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 申请的年、月、日。
注: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支付赔偿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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