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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8-08-02    作者:杜红涛律师
员工无故被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本是上海浦东新区的一个农民。2000年,杨某所在村的土地被征收,根据上海市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杨某成了某公司的征地保障职工,由该公司为杨某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在内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保障了杨某退休后的生活,但退休前杨某还得靠自己工作养活自己。杨某以前就是驾驶员,所以在2001年2月杨某顺利地应聘到A公司驾驶员的工作。此后,杨某一直在A公司工作。但在2007年杨某的工作发生了变故。2007年6月28日,杨某照常去客户公司拉“装DVD的物流车”,但杨某的部门主管不让杨某将物流车拉回公司。杨某担心下暴雨会淋湿物流车,这样可能会造成公司的损失,所以杨某还是将物流车拉回公司。杨某的部门主管将杨某的这一行为反映到总经理处,总经理严厉批评了杨某,杨某认为总经理没有调查就随便批评,为此跟总经理发生了争吵。A公司的总经理当即要求杨某不再上班。
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某认为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所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杨某是2001年2月到A公司工作的,到2007年6月,杨某在A公司工作了七年零四个月,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可以要求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过程中,A公司撤销对杨某的辞退,通知杨某到公司上班。杨某不愿意回去上班。法庭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出了两点答辩意见:第一、杨某是征地保障职工,与A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第二、杨某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且与公司总经理无理由吵闹,A公司以杨某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第一点意见,法院认为杨某是征地保障人员,故不属于与A公司建立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对于A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成立?法院认为杨某虽有不服从部门主管安排的行为,但该行为系出于善意,且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故不能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对与总经理吵闹的说法,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据此,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是用人单位违纪解除不成立,应该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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