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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的?
发布日期:2018-07-30    作者:李丹律师
(1)离婚赔偿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赔偿的计算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C、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D、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E、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F、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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