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俩禁渔期非法电鱼 双双被罚款两千五
父子俩禁渔期非法电鱼 双双被罚款两千五
中国法院网讯 (朱来宽 叶春花) 泗洪县太平镇竟有这样一对父子,常年居住在洪泽湖畔,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禁渔期,仍采用电瓶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野生鱼计35.7公斤。7月25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到泗洪县龙集镇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龙集镇组织当地干部渔民100余名参加旁听。法庭经过审理,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周某父子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各二千五百元。并没收所扣押的犯罪工具逆变器、电舀子、电瓶组各一个(由公安机关于判决生效后依法作出处理)。
2017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父子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禁渔期,仍在位于江苏省泗洪县太平镇周咀村六组的洪泽湖水域,采用电瓶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野生鱼计35.7公斤,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支队当场查获,该支队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至泗洪县公安局,并将涉案渔获物于当日放流于洪泽湖水域。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周某父子主动到泗洪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逆变器、电舀子、电瓶组各一个。在法院审理阶段,二被告人为恢复洪泽湖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资金分别缴纳500元,合计1000元。
据了解,周某父子电鱼的洪泽湖水域每年的2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封湖禁渔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父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周某父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为修复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交纳修复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