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违建强拆流程
今天是星期五,闲话不多说,看完这篇干货,好好过个周末!
关于拆除违法建筑,您需要关注两个问题:
问题一:我的房屋是违建吗?
没有唯一、确定的违建认定标准,需要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分析。看到这儿,您可能觉得这话说了跟没说一样。但京平律师告诉您,破除“违建魔咒”的关键,就在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信?咱拿拆迁方惯用的“套路”试试。
套路一:“只要无证,就是违建。”
尽管,书面的权属证明文件是对房屋合法性的最有利证明,但如果将“无证房”都认定成违建,试问,各地的名胜古迹、伟人故居是不是应该为拆除违法建筑“身先士卒”?当然,这只是顺着拆迁方“错误逻辑”所得出的“荒谬结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因此,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确实需要结合当时的历史情况,分析没有办理产权证明的原因,才能得出是否为违建的结论。
套路二:“XX年以后建的房屋,都是违建。”
单纯以年份划分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可以骗过“门外汉”,但却过不了京平律师这一关。对于农村房屋的建设审批手续,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其实是没有直接法律规定的。城市房屋建设审批手续的法律依据出现较早,在1984年的《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中,已经对建设城市房屋的审批流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其实并不是老百姓故意“不批就建”,而是已经申请了,但有权批准的部门不受理、不答复、不批准。其实,法律不是冷冰冰、一成不变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您有想法、有时间,可以查询一下各地的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各地方都会结合当地的实际,在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上进行细化,让“理性的”法律更具“人情味”。
问题二:拆违程序合法吗?
对于违建的拆除程序,《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程序规定。
法条看不懂?没关系,换个形式,请看违建强拆流程图。
其中以下几点特别提醒您注意:
关注1:违建认定主体
一般情况下,对于城市违建,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于农村的违建,认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关注2:违建处罚程序
作出违建处罚前,应经过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违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等程序之后,最后作出违建处罚决定。
关注3:违建拆除程序
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书面催告、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强拆违法建筑。
问题来了
看到这里,暂停一下,问自己一个问题:现在还存在合法强拆吗?
如果您的回答是:“就是不能强拆我!”真心建议您,重新再看一遍。
如果您的回答是:“存在被强拆的可能,我要及时咨询律师。”尽快联系,周末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