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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突然死亡,前妻女儿找继母索要遗产
发布日期:2018-07-24    作者:刘琬琳律师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在我国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的继承人。案中,去世男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能继承其遗产吗?我们来看一下。案例介绍: 男子突然死亡留下遗产,前妻女儿要求继承遗产王达今年51岁,他的妻子叫李君,二人有个16岁的女儿叫王燕。某日,王达下班回家后突发心脏病,经救治无效死亡。王达死后,一位名叫王小平的年轻女孩儿找到了李君,要求继承王达的遗产。原来王小平是王达跟前妻张小菊的女儿,在王小平8岁的时候因为李君的介入导致王达与张小菊离婚,王小平判归张小菊抚养。多年来,由于李君的阻挠,王达与女儿王小平连见面的机会都很少,就连王达死亡,王小平都没接到通知。因此,面对王小平继承父亲遗产的要求,李君断然拒绝。无奈,王小平只得聘请律师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前妻女儿继承父亲遗产26万法院在审理时首先从王达与李君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遗产共计66万元,认为由于女儿王小平多年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未尽赡养义务,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王小平未去参加葬礼,应当少分;妻子李君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且尽了主要扶助义务应当多分;女儿王燕为未成年人,无任何收入,应当多分。故判决王小平享有1、6的继承权;李君享有2、6的继承权;王燕享有3、6的继承权。后王小平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判决李君与王小平分别继承20万元遗产,王燕继承26万元遗产。律师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结合本案,女儿王燕在继承发生时尚未成年,属于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可以适当多分。然而妻子李君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但是被继承人至死亡前一直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因此不能由此认定妻子李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而女儿王小平虽长期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这是因为其父母离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且被继承人尚不需赡养,王小平未参加葬礼也不属于少分遗产的的法定事由,因此王小平依法不应少分。本案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将遗产在三个继承人间均等分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王燕给予适当多分,兼具了合法性与公平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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