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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财产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8-07-19    作者:杜凯律师
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财产如何处理
---杜凯律师
【引言】
 在离婚案件中,常常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婚后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比如,家庭婚后购买的商品房,登记在一方明下。再比如,农村宅基地上盖的房屋。这些在离婚案件中都是存在的问题。
离婚诉讼中,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首先应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但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涉及到与离婚双方中一方的家庭财产的析产,即其家庭财产中亦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较常见的侵犯其他共有权人利益的情形是,将家庭共有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因家庭共有产析产不是离婚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可能将其他共有权人列为第三人参与离婚诉讼。对此,为保护其他共有权人利益,若已知诉请分割的财产为家庭共有产的,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中止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告知其先行提起分割共有产的诉讼,以便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或仅就确定的夫妻共有产予以分割,就家庭共有产的析产告知当事人以共有人分割共有产的形式另案处理。若不知诉请分割的共有产为家庭共有产,而已为生效判决分割的,根据《民诉意见》第二百另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其财产分割部分的判决以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如果共同财产涉及案外人,法院一般会采取如下方式处理:1、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待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是可以暂时不予处理,待争议较为明确后再另行处理。由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只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参与,当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牵涉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无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该财产不予以处理。当事人只能另案提起确认相关权利的诉讼后,才能再次就该财产进行分割。
处理婚后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还需要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条 【共有物侵害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对于婚后形成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离婚时需要考虑是否为本集体成员,以及宅基地是集体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更不能被村集体之外的人长期占有使用的这个原则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一切权利的行使都应以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基础产生。而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往往是以户为单位,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就得以体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法律法规把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都设置成为以户为单位,拥有户是申请的条件,凡是没有宅基地的,或者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或者因外来人口落户本村需要建住宅而没有宅基地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均可提出申请宅基地。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是农村村民;第二,必须以户的名义申请,且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第三,申请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四,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在此申请宅基地;第五,申请宅基地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离婚时,若均主张对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居住使用,其实深层含义就是在争夺宅基地用益物权。而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取得是有条件的,就要考量双方在离婚后是否仍然符合宅基地的申领标准。
离婚时,一方成员应当离开所在的户,对双方婚后共同筹建的宅基地上房屋则只应主张相应折价补偿,不易将用益物权裁决给离开户的成员一方。而双方均为本村村民的则任意一方均可取得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用益物权,另一方随后仍可在具备申请条件下向村委会提出另外取得宅基地的申请。这是与现在农村乡规民约所匹配的,也符合一般的广大农村村民的认识,也不会违反现行用益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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