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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提出离婚冷静期等多项创新性制度
发布日期:2018-07-17    作者:郑兰运律师
广东高院发布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提出离婚冷静期等多项创新性制度Law-lib.com  2018-7-17 20:04:26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章宁旦 法制网通讯员 陈虹伶 刘史丹
    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对不公开审理、本人到庭、全面解决纠纷、职权探知等原则进行了完整规定,细化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事项的审理方式。值得关注的是,《指引》提出离婚冷静期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等多项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
    自2010年初率先在全国启动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广东法院坚持问题导向、不懈推进,先后探索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离婚证明书、离婚冷静期、抚养规划、离婚财产申报、多元化解决离婚纠纷等系列创新方式。通过8年多来对专业化审判的不断强化建设,目前,全省有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家事少年庭)18个,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人民法庭12个;已综合开展各项改革的60家法院全部配备专门的家事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组建家事审判团队92个;全省在册家事调查员超过800人,家事调解员超过1400人,覆盖全省21个地级市。
    《指引》充分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这些新理念新认识新举措形成制度性规定,使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贯彻、有效衔接、顺畅运行,可谓广东法院8年家事审判改革的“集大成者”。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介绍,《指引》以修复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为目的,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家事审判理念,通过职权探知、家事调查、诉调对接、冷静期、亲子关系评估、离婚财产申报等一些制度设计,推动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法官从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财产纠纷审判思路,转变为强化法官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的审判思路;从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的审判方式,转变为更加重视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审判方式;从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转变为适当放宽婚姻家庭案件的审限限制,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
    记者了解到,《指引》依托丰富的改革实践,提出多项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
    首次提出了总分式的体系编排,并将离婚案件的审理区分为两个阶段、三大部分进行。在整体结构和体系编排上,结合离婚案件在审理流程上涵盖诉调阶段,审理内容上包括身份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关系三种类型纠纷的特点,提出了总分结合的制度方案。通过一般规定、调解程序、对离婚事项的审理、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事项的审理、对财产事项的审理五大部分,共同构成了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的全方位规定。
    首次提出了全面解决纠纷原则的完整规定。对认识离婚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了重要创新,将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共同财产分割纳入原告概括请求的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原告明确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为离婚案件全面解决纠纷奠定了认识上和操作上的重要基础。
    首次提出了职权探知原则的完整规定。认为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运用职权探知,应当在该法律规则体系里来完成,并对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进行细化规定,以回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加强对实质公平的探寻。
    首次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结合改革探索,创造性提出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规定了当事人履行情感修复计划的制度,形成了对离婚冷静期完整的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首次提出了离婚财产申报的完整规定。结合改革探索,创造性提出将离婚财产申报区分为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三种类型,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申报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有效衔接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制度和财产申报核实制度,形成了对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完整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据悉,近三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家事案件近20万件,家事审判工作平稳向好。从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法院的办案质效来看,2016年至2017年结案率为90.1%,调撤率为54%,服判息诉率为84%,发改率为5%,较改革之前,实现了结案率、调撤率双提升和上诉率、发改率双下降。
    “从实践基础来看,全省法院家事调查、家事调解、案后帮扶等5个专项规程于去年印发后,配套机制已经夯实,各地法院也普遍认为指引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和操作性,对积极适用有较为统一的认识。”谭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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