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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未发放,员工能否向主张自身权益?
发布日期:2018-07-1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秦磊的工作年限可以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那么病假工资未发放,员工能否向主张自身权益?案情简介:病假工资未发放
秦磊于2000年2月起在中煤五建三处从事吊盘工、掘进工等工作至今。2007年2月至2014年10月,中煤五建三处为秦磊办理工伤保险,其他(养老医疗、失业、生育)未参保。2016年2月12日至3月1日,秦磊因患××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秦磊又分别在徐州市矿山医院、马坡镇卫生院进行治疗。扣除报销部分,秦磊共自费支出医疗费18476元。自2016年2月起,秦磊未在中煤五建三处工作,中煤五建三处亦未向秦磊发放工资,根据中煤五建三处自行制定的秦磊工资表,系按病假工资即每月1280元制定。因就治疗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秦磊遂于2016年7月11日向徐州市泉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事项与该案诉讼请求相同,7月18日,该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秦磊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诉如所请。
法院判决: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支付秦磊医疗费18476元、病假工资15360元。
律师说法:员工能否向主张自身权益?
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中煤五建三处应当支付秦磊相应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因中煤五建三处除工伤保险外,并未为秦磊办理医疗保险,故对于秦磊因治疗自身××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中煤五建三处负担。秦磊现主张在扣除报销费用后自费支出的费用18476元,有证据支持且符合相关规定。秦磊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关于秦磊主张的18个月医疗期内的工资及××救济费,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秦磊的工作年限可以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救济费,但并非意味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劳动者该项费用。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救济费。病假工资、××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以看出,××救济费并非同时存在。而依据中煤五建三处制作的秦磊应发工资表,1280元/月系按徐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所得,符合上述规定,但中煤五建三处应及时向秦磊发放。故秦磊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确认为中煤五建三处应按1280元/月支付秦磊自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计15360元的病假工资,此后产生的病假工资中煤五建三处仍应按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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