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忽略小小的“离职证明”有大用!
不要忽略小小的“离职证明”有大用!
职场中,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但今天律师公号【falv_zixun】想要提醒大家的是,有一样东西,跟劳动合同一样重要,却正在被企业和劳动者忽视。《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中山律师事务所 认为年末又到跳槽旺季,这张小小的离职证明,其实大有用处!请看实例讲解:
【实例一】2013年3月,王某入职北京某药企当销售员,今年他因个人原因向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该公司规定,劳动者离职后应按照审批流程办理货款收回交接手续,且报公司领导审批后,3个月才可以办理相关解除合同及档案转移等手续。该公司以王某未按规定办理药品销售货款交接手续为由,一直未出具离职证明。
【实例二】成都某科技公司程序员戴某没想到自己会“栽倒”在离职证明的一句话上。原公司给他出具的离职证明上,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今年跳槽时被新公司拒绝。尽管戴某是经熟人推荐的,但他离职证明上的这句话,还是让新公司内部产生顾虑,“我们无法保证他对公司和项目的忠诚度,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这个损失公司承担不起。”
有劳动者因单位不开离职证明而求职受阻,有人则带着单位开具的“污点证明”跳槽吃了“闭门羹”。通过上述二则实例,那么“离职证明”到底有啥用?
简要说:“离职证明不仅是用人单位录用员工的‘保险杠’,也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证明书’。
首先,离职证明是社保部门判定是否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关键性证明材料。其次,它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再次,办理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转移等手续都需要用到离职证明。
中山法律咨询提醒为什么企业不录取没有离职证明的劳动者?没有离职证明,能录取候选人吗?
人力资源行业的一条铁律就是要求求职者出示离职证明。正规公司会有合规的离职手续,求职者若无法出示离职证明,可能是个人与公司存在纠纷,也可能是公司制度不够标准。法律对此亦有明文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位不开离职证明?是否违法?
离职证明若不慎丢失,可找原单位补开。但单位拒绝开离职证明,这问题就大了。现实中,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无法就业,进而要求单位赔偿的争议屡见不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89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有权利开具“污点证明”?
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也不能任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其中,并不包括对劳动者的个人评价。如果单位在离职证明上所写的、对离职员工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编造的、莫须有的,那么单位就侵犯了离职员工的劳动就业权。律师公号【falv_zixun】提醒:”即使离职证明上对离职员工再就业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真实的,离职员工也可以拒绝接受这样的离职证明,要求单位重新开具离职证明。“
年末离职,中山律师事务所提醒劳动者需多些“心眼”
1、注意保存离职证据。“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提出过离职申请,比如留存领导的签收或者快递回单、邮寄信件回单等等。”
2、提前离职,一般也有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3、以下情况,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期满,中山交通事故律师提示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