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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法院会如何判决
发布日期:2018-07-11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阿敏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3月20日向原告阿新借款3.2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给阿新。但是,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阿敏自借款后,阿新向他催要过多次,但阿敏每次都以“会还的”口气回复阿新,然而却未还分文。于是,阿新一纸诉状将阿敏告到法院,要求判令阿敏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遭起诉后,阿敏仍然不归还借款。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原、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属不定期无息借款。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不归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阿新要求被告阿敏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偿还相应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阿敏在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需要支付利息给阿新。因此,阿敏无须支付利息给阿新。但法院判决,阿敏需给付阿新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逾期利息相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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