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又解除,还要支付中介费吗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先生起诉称:在中介公司的介绍服务下,2008年12月22日,我和房主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购买房主赵先生违约北京的房产一套,合同签订当日,我要向中介公司支付1万元的中介费用。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向中介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万元。但是一个月后,我和房主因为一些变故引起纠纷,后来经法院调解,我们双方自愿解除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现在合同已经解除,中介公司应当返还我所支付的1万元服务费。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退还我所支付的1万元服务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中介公司答辩称:我方已经完成了向买卖双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房源信息服务,合同解除是买卖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的,与我方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12月22日,在被告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原告周先生和房主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周先生购买房主赵先生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中介费用1万元。合同还特别约定:“本合同生效后,若买卖双方在未征得居间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则视为买卖双方均违约,买卖双方仍需各自承担经纪方佣金。”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原告与房主因为合同引起纠纷,后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解除了周先生和赵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认为此事中介应该退还中介费,所以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周先生与房主赵先生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已完成居间人应尽的义务。买卖双方其后解除合同系其他原因所致,与中介公司无关,且该合同也明确约定:“本合同生效后,若买卖双方在未征得居间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则视为买卖双方均违约,买卖双方仍需各自承担经纪方佣金。”因此,原告周先生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