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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如何提高商业秘密的胜诉率
发布日期:2018-07-10    作者:黄雪芬律师
 
1、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应为劳动争议还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可否提起侵权之诉或者不正当竞争之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其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
因此,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保密义务有相关约定时,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即权利人可以选择进行劳动仲裁或者提起侵权之诉。应当注意的是,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应该是从事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所以离职员工的侵权行为通常很难直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商业秘密案件中电子邮件的取证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第三十二条指出:“固定当前所使用的电子设备与计算机所处的网络环境是对来源于互联网络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的前提步骤”。
可见,由于电子邮件无纸化和不易保存的特点,使得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电子邮件的举证中,尽可能的固化、保留邮件本身的原貌,对电子邮件最终被采信与否显得相当重要。对此,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4、如何确保外文(英文)证据材料作为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外文材料的取证,需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权威机构,如国家关机、使领馆等的认证,以确定该中文译本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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