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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双方达成何解判免于刑罚还能上诉吗
发布日期:2018-07-08    作者:许仙凤律师
 一般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意味着可以不再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一些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因为已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双方达成和解息事宁人,所以就以为可以不再被判刑。不过,这得先确定达成刑事和解后的处理。
实际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将会接受以下处理:
1、公安机关可以撤案;
2、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
3、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
5、判处法定最低刑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
6、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公安机关撤案、检查机关不起诉的,意味着被告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不再判刑。不过,通常在刑事自诉案件中适用,如果是公诉案件,即使被害人不再追究,法律上仍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最后会被判处刑罚。
但是,在一些公诉案件中达成和解,如果被告人未能免除被刑事处罚,因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那么被告人可以被宽大处理。
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并不当然可以被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如果有机会和解的话,还是尽量争取和解,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量刑时会考虑和解的因素,给被告人宽大处理。如果跟被害人的关系不太乐观,可以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代为和解。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定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有关告知事项;在不起诉决定书的结尾部分,应当写明承办检察员的职称、姓名和制定该决定书的年月日,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加盖检察院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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