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原告行政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要求新增诉讼请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七十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在诉讼起诉时已明确的几项诉讼请求中,进行撤回某项,保留某项的变更诉讼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