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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未如实告知买房人交易房屋内曾发生过杀人事件引起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8-07-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廖小姐起诉称:2008年4月1号,我通过T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一套62平米的楼房,总房款5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我按约付清房款,房主王先生也把房本过户到了我名下,后来我装修并住进新房。半年后,我才知道我购买的这套房屋曾经有人被杀,得知此消息后,我十分害怕,每天晚上做噩梦,现在我已经住在朋友家里,不敢再回到诉争房屋中。我曾多次找到中介公司和房主王先生,要求退房,但都被拒绝。所以我请求法院,由于房主和中介联合隐瞒我该房屋的真实情况,请求判令我和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先生退还我购房款并赔偿我装修房屋的损失。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先生辩称:我不存在廖小姐所说的隐瞒真实情况,看房时,廖女士一直对诉争房屋很看好,也没有过问房屋的历史情况,所以我并没有隐瞒,廖小姐现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封建迷信。请求法院驳回廖小姐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房屋有此情况,我们事先也不知道,我们中介只为买卖当事人交易房屋提供服。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四月,原告廖小姐委托被告中介公司为其在甲市乙区选一套房屋,后中介公司按照廖小姐的要求,提供了房主王先生的一套62平米的房子,廖小姐看房后很满意,就和房主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付款和交房义务。廖小姐在拿到房产证后,就搬进了该房屋,并对房屋从新装修了一遍。半年后,廖小姐知道了该房屋曾经有人被杀害,于是很害怕,以至于每天晚上做噩梦。廖小姐多次找王先生和中介公司,要求退房,但都被拒绝。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退还廖小姐所交购房款,王先生赔偿廖小姐部分损失。廖小姐承担本案诉讼费,廖小姐把房本过户到王先生名下。
  五、专业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买卖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前房屋价值,实际上是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构成。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购买房屋内发生的杀人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根据价值规律及现实生活实际,发生过杀人事件的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依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贬值。因此,房内曾发生杀人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王先生在出售该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廖小姐告知房内曾发生过杀人事件的事实。
  本案中,由于王先生和中介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就构成欺诈,《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廖小姐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廖小姐订立合同时没有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对纠纷的酿成亦有一定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其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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