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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将被终止职工是否还有年休?
发布日期:2018-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职工想休年休假,但是公司说他的劳动合同将到期终止,所以没有年休假。日前,职工朱先生向本报咨询,他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据朱先生反映,他在一家公司工作快3年了,到今年5月底,他的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了。4月初,公司人事经理通知他,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续签。想着强扭的瓜不甜,他便开始四处投简历找工作。最近,他老家的一家公司向他伸出了橄榄枝,希望他去面试。他便向公司申请休带薪年休假,结果部门经理说,他的劳动合同到期要终止了,今年在公司也没干几个月,没带薪年休假。自己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他觉得经理的说法他不能接受。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袁永斌律师表示,经理的说法不对。首先,朱先生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显然,朱先生是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其次,朱先生可以享受几天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最后,公司如无法安排朱先生休年休假,怎么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袁律师还建议,虽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但是,像面试等关系职工的重要事件,公司还是应当尽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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