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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需举证
发布日期:2018-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劳资关系的不平衡导致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单位没有充分证明就随意解约;有的为了考核劳动者仅约定试用期;有的延长试用期继续考核,都输了官司。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秉持诚信原则,合理运用试用期制度。
  不符合录用条件 不能空口无凭
  强先生入职一家公司,担任产品经理职务,双方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入职一周后,公司举行新入职人员述职会,每个新入职人员进行述职并以PPT形式制作一次产品规划。
  述职会开完,强先生便被告知他的述职报告以及在产品规划上的表现,缺乏公司要求产品经理具备的基本素质。强先生的能力明显与公司发展不匹配,与岗位不匹配,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接着,公司通知强先生离职。
  强先生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毫无道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则认为,试用期的解除原因很宽泛,只要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介绍:判断员工是否胜任,需要有相互认可的衡量标准、符合一般意义的社会常识和考核机制,要明确、客观、公正。此案中,公司仅凭一次述职和产品规划不符合要求就通知劳动者试用期解除有违合理性的要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支持了强先生的诉讼请求。
  合同仅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成立
  王女士入职一家航空设备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过,合同中仅仅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入职一个月后,公司因不满王女士的工作表现,单方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公司仅以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而公司一方则拿出证据证明王女士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约合理合法。
  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发现王女士确实不符合录用标准,在合法举证的情况下,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原本并无不妥。但此案特殊之处在于,王女士与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王女士与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个月试用期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双方存在期限为两个月的劳动合同,双方针对试用期的约定不成立。既然试用期不成立,那么公司就无权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约的赔偿金。
  法官说,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抱有侥幸心理,想先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待考核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这一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反而得不偿失。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延期考核没依据
  任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双方于入职当天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4万元。
  身为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任女士入职后的工作表现没能让公司认可。不过,公司考虑到与任女士签订的是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原本可以约定最多6个月的试用期,于是权衡再三,在试用期结束前,又与任女士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延长协议》。该协议载明:经公司管理层调查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与实际表现,任女士未能达到公司要求,故延长试用期2个月,以作深入考核,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任女士认为,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第二次试用期的赔偿金。而公司则认为,延长试用期后,试用期总共也才4个月,并没有超过法定的最高限。
  那么,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没有达到法定的试用期最高限,是否还可以在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延长试用期呢?
  法官介绍说,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为的是避免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即便没有达到法定最高限,也不能延长试用期,一旦延长,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因此,法院支持了任女士的索赔。
  试用期劳动争议 多与规章制度相关
  根据西域法院统计,去年,仅该院受理的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就有122件,同比增长16%,呈大幅上升趋势。除了前文中的问题之外,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误区还经常表现在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违法约定超长试用期、试工不计发工资等问题。
  法官介绍说,试用期内劳动争议多发生于解除的环节,且多与规章制度直接相关,因此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设计尤为重要。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录用条件、量化录用标准、明确考核程序。同时,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还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并予以公示。经过试用期的考核,用人单位需要及时作出是否留用的选择。要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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