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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情形下的赠与合同可以撤回!
发布日期:2018-06-26    作者:110网律师
今言法律|注意,这些情形下的赠与合同可以撤回!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生活中,一旦赠与人签订了赠与合同,是否还可以反悔撤销赠与呢?这要分情况来定。
赠与不可撤回的情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如果赠与标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的,赠与人一旦反悔不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并且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可以予以撤销的情况
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注: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另外如果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在赠与合同被撤销后,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相关案例
陈某1与陈某2(原告)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子陈某3,张某系陈某3妻子。由于陈某3结婚用房,作为父母的陈某1与陈某2决定出资给儿子儿媳购买房屋,后陈某3与张某在湘潭选购房屋一套,陈某1、陈某2共同支付购房款397000万元,其他购房款及装修款由陈某3及张某负责,另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陈某3和张某所有,但陈某1与陈某2享有优先居住权,且双方于2015年8月16日补签了一份《协议》。
2017年陈某1、陈某2回湘潭过春节,陈某3、张某发生激烈争吵,后得知陈某3、张某已于2013年3月办理了离婚登记。且张某还将陈某1、陈某2赶出居住房屋,眼看协议约定的优先居住权已无法实现,两人遂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16日所签订的《协议》,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其赠与对象为陈某1、陈某2的儿子、儿媳,其义务为陈某1、陈某2对所购房屋有优先居住权。本案中,陈某3、张某向陈某1、陈某2隐瞒了已离婚的事实,且自发生矛盾纠纷后,陈某1、陈某2无法在所购房屋中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陈某1、陈某2要求解除与陈某3、张某2015年8月16日签订的《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某3、张某应返还二原告所赠与的397000万元购房款。
法院判决:
一、撤销原告陈1、陈2与被告陈3、张2015年8月16日所签订的《协议》;
二、由被告陈3、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返还原告陈1、陈2赠与款198500元,共计39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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