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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8-06-24    作者:罗春利律师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我国,很多年轻的夫妻在结婚之前或之后购房,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帮助子女交首付款或交全款,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也符合中国的传统,年轻的夫妻经济基础较弱也没有自己购房的能力也是一方面原因。如果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能够白头偕老,不会出现问题,但一旦因为两人发生感情纠纷,便涉及房产的分割问题。因为父母的支持是基于双方永久的婚姻而作出的,双方离婚是父母预料之外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父母出资帮子女购房的离婚案件中,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的。笔者根据多年办案经验,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来进行说明。
(本文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罗春利律师,13811110161)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根据第二十九条,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及司法实践,不同情况应作出不同处理,具体如下:
1、双方或一方父母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出资的,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2、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3、婚后双方父母全款或首付款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婚后由一方或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6、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在婚前或婚后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夫妻二人名下,一般应按照共同共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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