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共同遗嘱后,一方死亡,在世一方能否单方撤销、变更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与一般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有所不同。虽然二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都是从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的,但是,由于一般的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订立的,遗嘱人一人的死亡即可使遗嘱发生法律效力,而共同遗嘱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订立的,只有在夫妻双方都死亡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中一方的死亡还不能使整个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使遗嘱中的一部分内容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其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有关遗嘱撤销、变更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或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以及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但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而且,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及“遗嘱人生前的行为”的表述,进一步说明撤销遗嘱须为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且撤销须系针对尚未生效的遗嘱。
我国法律对一般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共同遗嘱呢?订立共同遗嘱后,一方先死,在世一方能否单方撤销、变更共同遗嘱?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