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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将母亲房子卖掉 母亲以不知情为由要求返还
发布日期:2018-06-21    作者:郑兰运律师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时,认为女儿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   彭某(母)与陈某(女)系母女关系。彭某在其丈夫去世后,到广州跟随长女一起生活,彭某名下位于湖南省南县建设街的房屋一栋交由其小女儿陈某负责出租。后陈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总价款132000元出售给王某。购房合同上陈某注明受彭某全权委托。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价款,陈某按约交付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王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后入住至今,但至今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彭某诉称,自己因长期居住在广州,对陈某、王某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知情,最近才知晓房屋已被出售,故向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返还房屋。   王某辩称,陈某明确讲明是受其母彭某委托卖房,且陈某在买卖合同中注明受彭某的全权委托,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装修后已实际入住、管理、使用该房屋,整个买房过程双方均是真实、自愿的,没有任何欺诈及胁迫,成交价格也合理,彭某亦长达十年没有主张房屋权利。合同签订后王某提出要在公证处公证,陈某说自己是南县司法局干部,王某应该相信,因此才没有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未经房屋权利人彭某的授权、且事后未取得权利人的追认,对彭某名下的房屋出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合同签订后王某虽支付了价款,且已实际入住使用,但该涉案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王某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遂判决支持彭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益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彭某名下,但彭某丈夫过世后,涉案房屋一直由陈某负责出租并收取租金,涉案房屋出售之前,亦由陈某处理邻里关系问题。同时,陈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明确载明其系彭某之女,受彭某全权委托,并交付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王某占有涉案房屋装修并居住。后陈某居长沙数年,且彭某十余年多次回湘,均未主张过任何权利,陈某的上述行为以及其与彭某特定的身份关系,足以使王某相信陈某有代理权,王某对于信任陈某有代理权系善意且无过失,故陈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彭某作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虽然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但王某有权占有涉案房屋,在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解除,王某有权占有未消除的情况下,彭某要求王某返还涉案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益阳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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