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女方对家庭不闻不问,男方起诉离婚并获得抚养权
【案 号】(2017)粤0605民初18864号
【委 托 人】王*(原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调解离婚,获得女儿抚养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汤卓岚 律师 陈欣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王*(男方)与朱*娴(女方)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接触后,没有深入了解便仓促于2012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14年2月20日成功生育女儿陈*欣。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矛盾日渐显著。朱*娴性格孤僻,与王*及王*父母缺乏沟通,也不尊重王*的父母,对于王*及王*的父母完全不闻不问,王*认为朱*娴根本就没有为两人组建的家庭付出感情,导致家庭矛盾不断。王*、朱*娴之间婚后相处时间甚短,朱*娴怀孕期间一直在娘家居住,出月后便回了娘家长期居住,两人的感情也没有随着女儿的出生而改善,反而双方关系越来越恶劣。女儿出生四个月后一直由王*及王*父母照顾,女儿的读书生活各项花销也是由王*承担,目前女儿就读于王*户籍所在地辖区的南海区**幼儿园**分园,一直由王*及王*父母帮忙接送。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根据案情确定办案方案。孩子抚养权方面,虽然双方都想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办案人员多次和女方沟通,希望其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女方从一开始极其反感到最终愿意放弃女儿抚养权,经过办案律师的反复沟通,轮流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双方重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法院的组织下最终达成调解。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自愿离婚;
2、 婚生女儿由王*抚养,由王*支付抚养费;
3、 婚生女儿的股份收益由男方管理;
4、 各自名下的财产、债权债务、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三、争议焦点
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四、律师点评
夫妻离婚,按中国人传统习俗,双方能对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的,直接协商离婚,如果双方达不能一致意见的,需要起诉到法院离婚。具体到本案,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因为各种琐事常有争吵,对孩子的成长本就不利,因此一旦作出离婚决定时,就应尽量从孩子的角度去考虑什么样的结果是对孩子的成长是最好的。如果能达成调解离婚,不仅能大大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且对双方、孩子,甚至两个家庭都更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