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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行使知情权|公司纠纷
发布日期:2018-06-20    作者:耿武杰律师
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行使知情权|公司纠纷
 
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
股东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重要基础。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者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核心内容。
股东委托会计师、律师行使知情权的必要性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者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财产状况的知悉,主要是通过查阅公司真实、完整的财物资料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会计凭证是编制会计帐簿的依据,应当作为会计帐簿的附件入账备查。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力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帮助查阅,有助于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
 
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的法律依据
关于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向公司行使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等公司财务资料查阅权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很明显,股东行使知情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可以代理。且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股东委托专业人员行使知情权明确禁止,除非《公司章程》对该事项有其他规定。
因为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专业性强,如禁止股东委托专业会计人员、律师查阅,则不利于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且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的权利。
当然,公司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设计公司商业机密,对受托的查阅人的资质应作必要的限制。注册会计师、律师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对应的执业纪律和职业操守,其接受委托代为行使查阅权,应予准许。
股东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和维护其权利的基础。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过程中,所触及的公司文件和资料在法律和财务等方面有较高的专业性,如果不允许股东获得具有法律和财务等专业知识人员的辅助,则股东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股东知情权也无法起到保护股东利益的作用。因此,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过程中,应当允许委托外部专业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内查阅、复制公司文件。
 
注: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合理限制;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原始凭证;职工持股会会员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公司章程决议对股东除名的限制等文章在本网站亦有分享。
 
耿武杰律师
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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