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作出建院以来著作权案最高判罚:900万元!
今年5月3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据悉,这是上海知产法院建院以来的最高判罚。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系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的提供商,对涉案软件CATIA V5 R20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成立于2015年2月,是一家从事电动车研发与制造的创新型现代化企业。
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经营场所内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CATIA计算机软件。2017年2月,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文化执法总队)投诉,同年2月22日,文化执法总队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8台计算机中安装了涉案CATIA软件。
此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由原告授权的销售代理商与被告签订软件销售合同,但被告并未如约履行。原告为此向上海知产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进行清点。经清点,被告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保全结果为抽查的15台计算机中100%安装了涉案软件。
故原告将被告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45万余元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
被告在庭前会议时辩称,其安装的软件中有8套具有合法来源,在文化执法总队现场执法后,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也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被告未能如约履行的原因不是不愿意付款,而是内部管理不善所致,而且被告经营场所中的73台计算机并非都安装了涉案软件。
但正式庭审时,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
综上所述,上海知产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吴盈喆在宣判后表示:“上海知产法院通过判决倡导社会公众支持正版,尊重软件开发者的劳动和付出,让盗版彻底失去市场,这样才能够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尊重创新、激励创新的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