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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维护消费者权益?
发布日期:2018-06-15    作者:110网律师


临近端午假日,团队小聚一下,选择了家常菜馆,或许是节日快到了,又或许是厨师心情好,做的饭格外好吃,大家吃吃,说说,笑笑,很快就光盘了。看,大家都是珍惜粮食的大好青年。可是呀,或许是端午的氛围太浓,脸蟑螂也出来凑热闹,就是因为它穿来穿去,吓得几个女同事啊啊直叫。也正是因为这半路跑出的“程咬金”,我们火速离开了现场,大抵是出师不利,门后打碎一个瓶子,赔了25元。想一想,吃饭的环境,当时觉得可口的饭菜顿时索然无味,要明白,人类的脑洞可是非一般的大。其实就消费问题,前几年山东青岛出了天价螃蟹,轰动一时,那么遇到该类情况时消费者权益该如何保护呢?以下就从几个案例当中,带大家认识了解一下。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
案例一: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二: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诉讼周期长、花费较大,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而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今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就消费环境不达标的问题,可以到工商局或者卫生局举报,其实简单来说,消费这种问题一旦严查,可能会涉及商法中的某些问题,比如“打假”,严重的会导致人身损害。发生侵权事实时,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一定要懂得理性维权。总之,需要我们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努力,进一步改善我们的消费环境,我们叫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真正做到安全放心。这样有利于拉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同时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这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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