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企业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企业用工过程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用人单位要求与招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导致出现一个月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这类问题,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一个月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劳动者借不签劳动合同之机,获取二倍工资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企业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明确了员工在一个月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一是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不签书面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
二是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企业应该支付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相应的劳动报酬。
这就明确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的行为,企业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关系,不得形成事实用工。
在此,提醒企业,招工时应该注意:
杜绝“先上岗后签劳动合同”的思想。现实中,有不少企业为了所谓的方便或其他目的,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为了规避法律义务,拒绝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这种“先上岗后签劳动合同”的思想,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订立书面合同必须要有时效意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签订书面合同的最晚期限,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否则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因此企业一定要有时效意识,避免增加用工成本。
企业要书面通知劳动者。企业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以书面通知作为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避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