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实生活中,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实践中也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协议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下面这起案例也是因为夫妻间忠诚协议引发的纠纷。
案例分析郑某与江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 2000年二人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过错一方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1年,江某发现了郑某与另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郑某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江某起诉郑某,要求郑某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律师分析首先,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第二,签订忠诚协议是民事行为,只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第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拘束力。故夫妻之间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编辑提醒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例,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基本上都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但对于如何签订有效的忠诚协议,还需对下述内容谨慎对待,这也对日后的诉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要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将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诸如此类的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
其次,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很多人觉得,约定的经济补偿数额越高越有威慑作用,万一对方出轨,得到的赔偿也越多。但法官在判决时往往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为如果直接按照协议判定给付数额,很可能会造成其生活困难,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激化矛盾,因此,“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畸高,法院会酌情裁剪。
第三,除了有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还要有能够证明一方确实存在不忠行为的证据。有了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障。在起诉前,起诉方应当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短信记录,或者让对方写下承认出轨的书面资料,才能让忠诚协议更好的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