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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资17万余元 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发布日期:2018-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 工程完工结算后,包工头刘某发现结算的劳务费不足以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遂变更手机号码逃往外地。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包工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支付尚欠的民工工资。

今年32岁的刘某系重庆永川人。2015年,刘某承包了永川凤凰湖工业园区某标准厂房建设的劳务工程,后刘某组织安排民工在该项目上施工,劳务费由发包方拨付给刘某,刘某再发给民工。

2016年1月,发包方与刘某进行劳务费结算,发包方应当支付刘某劳务费共计54万余元,其中已支付刘某42万余元,剩余11万余元发包方表示可以随时支付。施工过程中,刘某已将发包方支付的42万余元劳务费预支了部分民工工资以及自己的生活消费。

经核算,刘某拖欠黄某、李某等25名民工工资17万余元,虽可以从发包方得到剩余11万余元的劳务费,但不足以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刘某遂未到发包方领取剩余劳务费,亦未支付民工劳动报酬,而是变更手机号码逃匿到江苏。

2016年2月,永川区人社局向刘某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刘某足额支付其拖欠的民工劳动报酬。刘某未履行义务。

2016年3月,永川区人社局将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永川区公安局。同月,永川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016年6月25日,刘某在江苏省苏州市火车站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苏州站派出所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委托发包方支付部分民工工资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支付部分民工工资,遂作出如上判决。(郝绍彬 唐 诗 郭庆龙)

■法官提醒■

每年春节前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会联合司法机关开展拖欠劳动报酬专项治理行动,特别是为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兑现工资已成常态。劳动法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确立了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但个体私营企业落实以劳动报酬为核心的劳动权益总体情况并不乐观。

治理拖欠劳动报酬需要社会齐抓共管,以法治手段、信用制裁等作为常态化治理措施,有效遏制拖欠劳动报酬现象。

法官提醒,故意拖欠劳动报酬不仅不能“赖”掉债务,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且拖欠劳动报酬者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其支付义务,司法机关还会穷尽一切强制手段,强制执行其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并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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