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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分割继承引发的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6-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科诉称:被继承人张冲与被告张力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张阳一子。原告张科系被继承人张冲与前妻所生之女。景泰小区769号房屋是张冲与张力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冲去世前曾订立遗嘱,表示愿意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中张冲的份额,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履行张冲遗嘱,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中张冲的份额;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张力辩称:被继承人张冲去世前,曾口头答应由被告张阳继承涉案房屋中张冲所享有的产权份额,故被告张力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阳辩称:被继承人张冲曾口头答应将自己所有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留给被告张阳继承,这算是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口头遗嘱,在原告的遗嘱之后,依照继承法,应当以口头遗嘱的内容为准。请法院驳回原告主张。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被继承人张冲及被告张力二人单位的房改房,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夫妻二人的工龄折算优惠,该房屋一直系由二被告及张冲三人共同居住。原告张科向法院提交了被继承人张冲生前订立的自书遗嘱,根据该遗嘱,被继承人张冲明确表示希望由原告独自继承涉案房屋中自己所享有的产权份额,二被告无权干涉。对此,二被告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力擅自出售涉案房屋,并与被告张阳签订了购房协议,被告张阳以90万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现在涉案房屋登记在张阳名下。在原告的申请下,本院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经本院另案诉讼的生效判决,确认二被告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订的协议无效。经专业机构估值,涉案房屋的价值为240万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张力所有,原被告三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2)、张力给付原告折价款40万元;
  3)、张力给付张阳折价款40万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原告提供给法院的所谓的张冲订立的遗嘱,因二被告不认可其真实性,且原告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张冲本人订立,故该遗嘱内容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张宠的遗产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原被告三人作为被继承人张冲的法定同一顺序继承人,在未约定且无特殊情况下,应当三人平均分割遗产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因涉案房屋是张冲与张力的夫妻共同房产,在继承分割张冲遗产份额时,应当先排除张力的共有份额。据计算,原被告三人发生继承后,原告及张阳各自占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张力占有涉案房屋六分之四份额。法院应当考虑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及本案实际情况,对涉案房屋进行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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