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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鉴定为工伤,在领取工伤赔付后,还能否再主张后续治疗费用呢
发布日期:2018-06-13    作者:崔新江律师
2015年8月,肖XXXXXXXXXXXX煤矿矿井下作业时被矿车撞伤,经有关部门评定为工伤七级伤残。后因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肖XXXXXXXX在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其中载明: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由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92520元。现该判决已履行完毕。2018年3月,肖XXXXXXXX向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检查费等后续治疗费2312.33元。临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请求事项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伤,经评定为工伤七级伤残,且已解除劳动关系,故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在生效判决书中,已确定由被告赔偿肖XXXXXX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3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50元、停工留薪待遇16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共计192520元。现该款项已给付完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5级到10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终结,同时意味着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再存续,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不再保有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之责。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第35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义务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了,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也就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因此,这笔后续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以承担的,那这笔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吗?
在目前法律实务上,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主要理由是:第一,法无明文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明文规定该后续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属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种医疗费用的补偿,工伤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后续医疗费是不合理的。第三,从公平角度考虑,让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的费用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停止缴纳工伤保险,实际上,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正常程序履行完了工伤保险义务,这种情况下,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额外的工伤医疗费用对企业是极不公平的。
我国部分地区有相关政策支持这种观点,如重庆市劳社局《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73号)第8条:“工伤职工在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时又要求续医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予以支持。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再行要求续医费的,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职工受伤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是发生工伤后的延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虽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的治疗尚未完全终结,后期相关的治疗费用是工伤职工工伤治疗的延续。
第三种观点认为,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就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
第四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工伤职工可以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近出台的《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本人也可以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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