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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班老师伴有精神病症状杖杀学生
发布日期:2018-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 2016年11月28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五莲县的故意杀人案件宣判,以被告人李叶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叶兰曾在五莲县某小学任代课教师,1994年前后精神病发作,1995年在潍坊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69天,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出院后继续服药。李叶兰于2002年被学校清退,2008年在家中办幼儿园期间犯病,遂停办幼儿园。2015年冬天,李叶兰受同村学生家长委托,在其家中为8名小学生做课后辅导。2016年5月28日周六上午8点左右,被害人何某等8名小学生来到被告人李叶兰家中接受辅导。上午10点左右,课间休息后,为防止学生中途跑出去玩,李叶兰分别将两个房门锁上、缠上。因学生继续喧闹,为让学生安静上课,李叶兰拿出一包糖果分给学生,并将部分剩余的糖果放至相邻卧室炕上准备下次再分,被害人何甲、何乙、刘某三人自行来到该卧室炕上继续要糖并拿糖。李叶兰见状后非常生气,听见声音说“小孩这么大胆,是妖怪 ”,遂将该卧室门关上,并从卧室桌子上拿起一根擀面杖,持擀面杖朝被害人何甲、何乙、刘某三人追打。被害人何乙、刘某中途逃跑,李叶兰在卧室内,持擀面杖继续朝被打倒趴在地上的被害人何甲头上及身上连续击打,最终致被害人何甲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乙构成轻伤,被害人刘某构成轻微伤;李叶兰为复发性抑郁症,案发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李叶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叶兰作案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疾病而有所削弱;被告人李叶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李叶兰故意杀害他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犯罪后的态度,对被告人李叶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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