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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遭恶意透支 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发布日期:2018-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但“铁哥们”向你借信用卡,你借还是不借?郑州的马宏才就因出借信用卡遇到了麻烦。对方不仅刷了卡,还迟迟不还款。2016年12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追偿权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对方偿还马宏才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1.2万余元。

现年25岁的马宏才在郑州一家企业做销售。由于业务关系认识了另一家公司的业务员赵家康。两人一来二去成了朋友。

“我遇上点麻烦,需要一笔钱。”2015年12月,赵家康找到“那我先刷你的信用卡吧,回头帮你还上。”“中,没问题啊!”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两人商量过后,马宏才将自己一张额度为1.2万元的信用卡交给了赵家康。起初的三个月,赵家康每月都会刷三五百元,但都按期归还,因此虽然会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马宏才也没有放在心上。

熟料几个月后,马宏才收到了银行的催款通知单。他这才惊讶地发现,赵家康透支了1.2万元后并未按时归还。此时拨打对方电话,已是关机状态。马宏才到赵家康的单位找人,却被告知对方已经离职。

为避免因未及时还款给自己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今后生活,马宏才分两次将赵家康透支的1.2万元还给了银行,随后挂失了该信用卡。此后的几个月内,经多方寻找,马宏才也没能发现赵家康及其家人的踪迹。

无奈之下,为给自己讨个说法,2016年10月,马宏才将赵家康告到了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对方偿还其信用卡刷卡消费额、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等共计12352.38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赵家康使用原告的信用卡消费1.2万元,到期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1.2万元,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还款导致产生的滞纳金、逾期利息、挂失费,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逾期利息、挂失费等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鲁维佳 海 燕)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说,近年来,其审理的因出借银行卡、信用卡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不同于借钱,由于信用卡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一旦出借信用卡后对方长期逾期不还,不仅会影响个人征信,还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况且此类案件多发于关系较好的亲戚、朋友、熟人之间,一些人往往在对方透支不还后不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是自认倒霉,吃“哑巴亏”。为此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因为好面子等原因将信用卡轻易外借,也不要将卡号、有效期、密码等个人信息轻易透露给他人。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也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如确有必要出借的,要注意保存聊天记录、刷卡的时间地点提示等关键性证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还提醒广大市民在领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在信用卡背面签名,字体最好与平时签名保持一致并保持清晰,以便于刷卡方核对。如果申领到信用卡后不准备使用,应注意及时将该信用卡销毁,不要随意放置或直接丢弃,以免被不法分子冒用,给个人财产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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