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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村小组可以征地吗? 国家对农村“城中村”改造拆迁,有什么相应的法律?|京平拆迁律师解惑答疑
发布日期:2018-06-08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农村自留地,村小组可以征地吗?

京平律师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村小组无权征地。
1、征地批准主体
无论是自留地还是承包地,土地性质都是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征收集体土地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征地实施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征收集体土地的组织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四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土地补偿款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规定。
4、先补偿后征地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因此,征收集体土地,应先合理补偿被征收人,不得在补偿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强行征用集体土地。
国家对农村“城中村”改造拆迁,有什么相应的法律?

京平律师答


城中村其实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因为其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虽然城中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但是由于在城市的规划区内,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却很高。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成本价拆迁补偿,那补偿结果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很可能就是降低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这是违背拆迁补偿原则的。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子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通俗来讲,就是地段一样,房子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子的市场价格。
城中村拆迁有两种选择方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
1.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征收拆迁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最低的标准是拆一还一,意思就是拆一平补一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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