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汝东律师办理民间借贷上诉案件成功案例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民终2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建民,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爱红,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息立华,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井秀荣,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汝东,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升,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鹏举,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息建民、郝爱红、息立华、井秀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息建民、郝爱红、息立华、井秀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汝东,被上诉人陈忠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借款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陈忠升仅以证人证言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四上诉人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故应向原审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证、交易习惯、当事人间关系及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提供证据,相佐证双方借款事实是否发生。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4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马友岽
审判员 李成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香玉